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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三清山巨蟒峰被打入26个岩钉一审宣判两人获刑三人连带赔偿600万元

2019-12-31 08:05| 发布者: 中国国家公园网| 查看: 1525| 评论: 0 |来自: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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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0日上午9时,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某免予刑事犯罪,变为张某明,毛某明分别判处金币十万元和五万元。



       9时40分许,上饶中院再次开庭,对民事公益诉讼指控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破坏自然遗迹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三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布的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费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2017年4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居住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女神宾馆”。



       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电缆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张某明首先攀爬,毛某明,张某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明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张某明通过这种方式于早上6时49分左右攀爬的巨巨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至“巨蟒峰”顶部。毛某明一直跟在张某明后面为张某明拉绳索做保护,并插入张某明布好的绳索于早晨7时左右攀爬到“巨蟒峰”顶部。

       在“巨蟒峰”顶部,张某明将多余的工具给毛某明,毛某明顺着绳索下降,将多余的工具带回“女神宾馆”,随后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蟒峰” 10多米处,被三清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劝下并被民警控制。在张某明,毛某明攀爬开始时,张某为张某明拉绳索做保护,之后张某回宾馆拿无人机,再返回“巨蟒峰”,改为张某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30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在顶部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在工作人员劝说下,张某,张某明先后于上午9时左右,9时40分左右下到“巨蟒峰”底部并被民警控制,随后,三被告人被带到公安局。

       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在刑事案中,上饶中院认为,世界自然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作为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受到法律最严格的保护。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巨蟒峰”上钻孔打岩钉的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中的核心景点“巨蟒峰”已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坏毁名胜古迹罪,故作出继承判决。

       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上饶中院认为,巨蟒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点,具有珍稀性,唯一性,易损性等特征,其内涵的科研价值,美学价值,观赏价值,游憩价值为人类共有,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版权的对世界自然遗产的环境权益,并且在全国范围内造成的干扰的影响,故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该通过全国考虑到本案的审判意义之外是对广大公众环境权益损害的补偿,更在于唤起全体社会成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在内,各种环境资源的自觉性,警示,教育他人珍惜资源,爱护环境。同时,判决三被告承担上饶市检察院聘请的专家费用15万元。

       宣判后,对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明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毛某明表示服判不承认,张某表示是否将跟律师商议后再决定;对民事判决,被告张某明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毛某明,张某表示是否上诉要与律师商议后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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