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青海省南部的三江源地区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是我国重要的淡水供给地。去年4月13日,我国首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在这一区域设立,园区总面积12.31万平方公里。 6月2日,中国首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三江源国家公园按照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目标和利用价值划分为核心保育区、生态保育修复区、传统利用区等不同功能区,实行差别化保护。 该条例分总则、管理体制、规划建设、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社会参与等八章内容。
条例指出,为规范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实现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保护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三江源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确定,三江源国家公园主要保护对象包括草地、林地、湿地、荒漠;冰川、雪山、冻土、湖泊、河流;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矿产资源;地质遗迹;文物古迹、特色民居;传统文化;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 禁止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进行采矿、砍伐、狩猎、捕捞、开垦、采集泥炭、揭取草皮;擅自采石、挖沙、取土、取水;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捡拾野生动物尸骨、鸟卵;擅自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改变自然水系状态等。 条例明确,三江源国家公园按照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目标和利用价值划分为核心保育区、生态保育修复区、传统利用区等不同功能区,实行差别化保护。 此外,条例指出,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采用先进适用的恢复和治理技术,保持生物多样性,有效提升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除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居民生活生产设施改造,以及自然观光、科研教育、生态体验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保护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完整性。 建立三江源国家公园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生态制度设计。2016年3月5日,中办、国办正式印发《三江源国家公园试点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青海的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和在三江源地区开展全新体制的国家公园试点的重要性。制定《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为全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管理经验,提供了现实需要。
一、 关于资源保护——突出有效保护修复生态 突出并有效保护修复生态是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首要任务。为实现“保护优先”,《条例》从国家公园本底调查、保护对象、产权制度、资产负债表、生物多样性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防灾减灾、检验检疫等方面作了规定。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36条规定:“三江源国家公园主要保护对象包括: (一)草地、林地、湿地、荒漠; (二)冰川、雪山、冻土、湖泊、河流; (三)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四)矿产资源; (五)地质遗迹; (六)文物古迹、特色民居 ; (七)传统文化;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47条对如何完善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规定,“完善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健全财政投入为主,流域协作、规范长效的生态补偿制度体系,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技术、实物、安排就业岗位等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方式。构建保护野生动物长效机制,健全野生动物致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制度,鼓励开展野生动物致人身、财产损害商业保险。 二、 关于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垂直管理 《三江源国家公园试点方案》明确要求,“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对保护区功能优化重组,实现对三江源典型和代表区域的山水林草湖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系统保护,统一用途管制,统一规范管理,有利于更好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原真性”。

为此,《条例》设立“管理体制”专章,明确“三江源国家公园实行集中统一垂直管理。建立以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为主体、管理委员会为支撑、保护管理站为基点、辐射到村的管理体系。(第11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园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国际国家重要湿地、水利风景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职责。(第17条)”,从体制机制上解决“九龙治水”问题。 三、关于公园建设——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备案
根据三江源国家公园项目建设实际,《条例》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警示标志建设、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智慧公园建设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同时,《条例》在对如何通过智能手段建成智慧国家公园方面也作出规定:“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建设大数据中心,实现国家公园的智能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逐步建成智慧国家公园。(第32条)” 四、 关于管理利用——建立特许经营制度
为实现三江源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传承,促进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条例》确定“三江源国家公园建立特许经营制度,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和项目,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特许经营收入仅限用于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三江源国家公园涉及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49条)”。 
此外,《条例》还对管理和经营分离、生态体验与环境教育、民生改善、访客管理、形象标志、草原利用、绿色消费、应急和安全管理等做了必要的规定。 五、关于社会参与——鼓励支持多种形式 社会参与是国际上国家公园管理的普遍做法和有益实践,三江源地区开展社会参与具有良好的实践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据此,《条例》第63条规定“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当地居民的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态保护活动,发挥生态保护主体作用。”
同时,对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鼓励支持社会资金、生态保护基金、社会各界捐赠、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援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国家公园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国家公园建设。” 另外,《条例》对志愿者服务、国际合作交流、村民培训、社会监督等方面也进行了规定。 六、 关于法律法规——管理部门、处罚责任作出创设性规定 《三江源国家公园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在严格遵守试点方案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各类保护地管理的制度作出了调整。 
据此,《条例》在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规定方面,适当突破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在管理部门和处罚责任设定上作出了创设性规定。 本文综合自青海法制报 《国首个国家公园条例出台I附全文》、《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出台,系中国首份国家公园条例》等公开资料,转载请注明出处。 |